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提审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四)审理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五)受理不服本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审判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七)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八)审理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假释案件。
(九)监督指导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一)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十二)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运用情况及疑难问题,总结经验,进行司法统计,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三)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依法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员等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并指导区、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北海市中院下辖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四个人民法院。中院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政治部、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行装科、法警支队等部门。
多年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下,始终围绕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认真开展各项审判工作,为北海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必需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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