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地处祖国大陆南端,濒临北部湾,三面环海,市区南岸为著名的“亚洲第一滩”——十里银滩风景区。
北海,是一座有着一百多年开放历史的滨海城市,鸦片战争以前,就受到国内外商贾,企业界、投资者的青睐。19世纪60年代,法国传教士到北海传教,并在北海涠洲岛建天主教堂,成为当时粤桂琼地区名燥一时的教会中心。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将北海辟为通商口岸,英、美、法、德等七个国家相继在北海设立领事馆、洋行、教堂、医院、学校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货物从北海港进出,北海一度成为我国南方重要对外商贸港口。
北海司法史始于清宣统元年(1909),当时清政府于北海商埠设立审检厅,主管司法等事宜,清宣统二年(1910),设合浦(北海)地方审判厅,设厅长1 人,推事5 人,典薄1 人,主薄2 人,录事4 人,所官1 人。
民国元年(1912),国民政府在合浦(北海)设初级审判厅、置推事、录事等。民国三年(1914)八月,合浦初级审判厅被裁撤,由县知事兼管司法,并设承审员,以理诉讼。民国十年(1921),又复设合浦(北海)地方审判厅,设推事等职,并附设监狱一所。民国十六年(1927),合浦(北海)地方审判厅改为合浦人民法院。民国十八年(1919),广东省高等法院在钦廉地区增设广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址设在北海。
1949年12 月4日,北海解放。人民政府对司法工作相当重视,同年12月8日,北海市军管会成立,下设的民政科便配备两名干部专门负责调解民间纠纷(主要是债务、婚姻)。1951年5月5日,北海市人民法院成立,由副市长徐楠兼任法院院长。
1984年4月,北海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并被列为全国首批进一步对外开放的14个沿海城市之一。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翻开了北海法院史上崭新的一页。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域,北海中院下辖一县三区(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四个基层法院。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345人,其中:法官221人(三级高级法官1人,四级高级法官19人,一级法官109人,二级法官32人,三级法官48人,四级法官8人,五级法官4人),书记员61人,司法警察52人,其他工作人员11人。中院现有内设机构(部门)14个。其中负责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审判业务的审判庭7个,执行部门2个,其他综合部门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