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司法赔偿确认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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